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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对地区中心幼儿园托幼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地计价字[2002]55号
地区教委:
  你局《关于调整地区中心幼儿园托幼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地区中心幼儿园近期对教学楼进行了全面维修,更新了教学设备,改善了幼儿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经研究,现将地区中心幼儿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三岁以上整日制班,管理费每月每人35元,保育费每月每人60元,卫生费每月每人15元,即实行指导价管理,最高不得突破110元/人月,三岁以下整日制班收费标准仍按地区物价局哈地价字[2001]12号文件执行。
  二、幼儿防病、发生药费,按实际成本由幼儿家长负担。
  三、凡入园登记在册幼儿,因特殊原因,不在正常入园的,须向幼儿园事先请假,凡每月连续10天不入园者、除管理费取暖费外,保育费、卫生费按半月收取。
  四、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9元收取。
  五、对特困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幼儿园入托免收管理费、保育费减半征收。
  六、节假日、双休日自愿入园的幼儿,具体收费标准由托幼园所与其家长协商确定。
  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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