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0]78号
海口市殡葬管理所:
报来《关于调整火化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我局《关于殡葬收费问题的批复》(市价字[1993]7号)批复的收费标准已七年多。近年来,你所对殡仪馆进行了大规模的征地、搬迁、改造,新建大小型追悼堂、骨灰寄存楼,将原有的燃煤低档火化炉淘汰,购置中法合资的电脑控制二次燃烧型环保火化炉及冷冻设施等,人员配置也按同级殡仪馆的要求配备,实行火葬一条龙服务。鉴于我市火葬与土葬并存,火化率与火化量比内地同级殡仪馆低以及整体成本构成较高的实际。为深化殡葬改革,鼓励火葬,规范殡葬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9号关于“殡葬收费本着保本的原则”等有关规定,经报海口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和增设火葬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二、骨灰寄存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本批复自二000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市价字[1993]7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殡葬火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
骨灰寄存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