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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职能配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47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转变的职能
  1.将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职能转变为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将负责成人扫盲和九年义务教育“两基”验收督查工作的职能转变为做好成人扫盲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将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设置、评估权下放给区(县)教育局。
  4.将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教育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教育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确立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步骤,并指导协调、贯彻执行。
  (三)组织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做好成人扫盲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学校教育督政、督校工作。
  (五)研究提出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意见;研究提出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意见;拟定所属学校(单位)经费的预决算;监督教育经费、学校固定资产、校办产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人民教育奖励基金;研究提出教育附加费分配方案;负责所属学校(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
  (六)指导学校党建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制定教育系统岗位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教师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外事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指导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纪律法制、健康卫生、劳动技术等专项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环境教育工作。
  (九)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管理教育招生和考务工作。
  (十)协调、审查、审定全市各类学校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企业学校改制工作。
  (十一)督促检查学校课程方案、教学大纲的实施;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教学用书使用指导工作。
  (十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保卫教育,监督、检查学校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的落实。
  (十三)指导、管理所属学校教学装备的配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和认定学生的劳动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基地和职业教育的培训实习基地;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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