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511号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批乌苏市城乡电网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塔地物价字[2002]141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取消乌苏市农村用电最高限价,实行乌苏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即:居民照明用电0.58元/千瓦时;工业动力用电0.49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1.10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5元/千瓦时。此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
二、乌苏市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塔城地区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三、请地、市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此电价暂定一年,自2002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到2003年10月25日抄见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