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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510号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批和丰县城乡电网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塔地物价字[2002]142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取消和布克赛尔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实行和布克赛尔县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即:居民照明用电0.594元/千瓦时;工业动力用电0.54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0.95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0元/千瓦时。此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
  二、和布克赛尔县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塔城地区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三、请地、县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此电价暂定一年,自2002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到2003年10月25日抄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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