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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2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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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税率%│ 征 收 范 围
───────────────┼───┼───────────────────
14、帽、鞋 │ 14│
15、纸 │ │
(1)复制纸 │ 18│
(2)特种纸 │ 18│
(3)新闻纸 │ 14│
(4)记录纸 │ 23│
(5)卷烟纸 │ 30│
(6)普通玻璃纸 │ 26│
(7)卫生纸 │ 14│
(8)上色纸 │ 14│
(9)土纸 │ 14│
(10)包装纸板 │ 18│
(11)其他纸 │ 18│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各种纸。
16、文化用品 │ │
(1)印刷品 │ 14│
(2)金笔 │ 30│包括:含金的笔零件。
(3)铱金笔、圆珠笔 │ 23│包括:金笔、铱金笔和圆珠笔的不含金的笔
(4)其他笔 │ 14│ 零件。
(5)乐器 │ 14│
(6)唱片、盒式录音带 │ 14│
(7)体育用品 │ 14│
(8)儿童玩具 │ 12│
17、日用化学品 │ │
(1)化妆品 │ 45│包括:成套化妆品。
(2)护肤护发品 │ 30│
(3)爽身粉、痱子粉 │ 20│
(4)洗发膏、洗发水 │ 20│
(5)香皂 │ 20│
(6)肥皂及皂粉 │ 14│
(7)合成洗涤剂 │ 14│
(8)去污粉 │ 14│
(9)牙膏 │ 26│
(10)火柴 │ 12│
(11)蚊香、卫生香 │ 14│
(12)香料、香精 │ 20│
(13)糖精 │ 26│
(14)其他日用化学品 │ 20│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各种日用化学品。
18、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 │ │
(1)玻璃 │ 18│
(2)工业技术玻璃 │ 26│
(3)玻璃制品 │ 23│
(4)保温瓶胆 │ 14│
(5)玻璃纤维原料球 │ 14│
(6)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 18│
19、陶瓷 │ │
(1)日用陶瓷 │ 12│
(2)其他陶瓷 │ 20│
20、药酒 │ 23│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
│ │ 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由医药部
│ │ 门经营的药酒。
21、食品饮料 │ │
(1)蔗糖 │ │
机制蔗糖 │ 30│
土制蔗糖 │ 20│
(2)甜菜糖 │ 14│
(3)淀粉糖 │ 20│
(4)加工糖 │ 14│
(5)糖果、糕点 │ 14│
(6)奶制品 │ 14│
(7)味精 │ 20│
(8)饮料 │ │
液体饮料 │ 18│
固体饮料 │ 14│
(9)罐头食品 │ 14│
(10)其他食品 │ 14│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经工业加工生产的各
│ │ 种食品。
22、皮革、皮毛 │ │
(1)猪皮革 │ 14│
(2)其他皮革 │ 16│
(3)合成革、人造革 │ 16│
(4)皮革制品 │ 14│
(5)皮张、皮筒 │ 20│
23、其他轻工产品 │ │
(1)景泰兰、漆器 │ 14│
(2)首饰 │ 16│
(3)动物胶 │ 16│
(4)植物油 │ 18│
(5)电池 │ 16│
(6)家具 │ 14│
(7)泡沫塑料及制品 │ 14│
(8)其他塑料制品 │ 14│
(9)拉链 │ 20│
(10)铝制器皿 │ 16│
(11)不锈钢器皿 │ 14│
(12)毡制品 │ 23│
24、其他工业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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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税目税率表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所附
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