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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4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和自治区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这些人员大都年事已高,一些企业的离休人员因所在企业效益不好,其医疗费用无法解决,有病不能医治,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据统计,目前全区企业离休人员中尚有5921人医疗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欠费总额3925.84万元。为了保障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规定精神,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企业离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地离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提出预算,由所在企业按预算数交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离休人员医药费用。所交费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无力交费或企业所交费用不足以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支出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应在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计提。计提标准按离休人员所在地上年度离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标准,按10年并以每年递增15%的比例计算。企业清算组应将所计提医疗费一次性交至企业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变现计提不足和无法变现计提的,由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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