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令)发布实施5年多来,对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市、县、单位对执行63号令重视不够,出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和违法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必须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报送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63号令的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各报送机关必须在2001年1月5日前将2000年度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次性报送省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将具体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一并报上。
三、从2001年起按63号令规定应当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一件一报制。即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函;(二)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三)起草说明和主要依据。上列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两份。
每年1月底前,报送机关还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法制办公室。
五、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依据63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