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37号
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
你站《关于调整桑塔纳等出租车续乘租价的报告》收悉、经商交通局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将标准型出租汽车(如桑塔纳、捷达、富康、红旗等)续乘租价由现行每车公里2.00元统一调整为每车公里1.50元,起步租价仍执行现行规定。
二、出租汽车在租乘过程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每等侯5分钟按续乘1公里租价收取等候费。
三、此次调整的续乘租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统一安排的日期,准时到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计价器检测中心调整出租计价器。调整完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即按调整后的续乘租价执行。
四、计价器调整、调试费标准仍按克物价发(1997)107号文件执行,即每台计价器收取调整、调试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