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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桑塔纳等出租车续乘租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37号
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
  你站《关于调整桑塔纳等出租车续乘租价的报告》收悉、经商交通局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将标准型出租汽车(如桑塔纳、捷达、富康、红旗等)续乘租价由现行每车公里2.00元统一调整为每车公里1.50元,起步租价仍执行现行规定。
  二、出租汽车在租乘过程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每等侯5分钟按续乘1公里租价收取等候费。
  三、此次调整的续乘租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统一安排的日期,准时到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计价器检测中心调整出租计价器。调整完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即按调整后的续乘租价执行。
  四、计价器调整、调试费标准仍按克物价发(1997)107号文件执行,即每台计价器收取调整、调试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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