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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切块比例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切块比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切块比例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
  今年3月份以来,我国吉林江西广东河南山东等地相继发生了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关注,又一次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就我省而言,火灾形势亦令人担忧,今年1至6月,全省已发生火灾363起,死4人,伤1人,受灾174户,烧毁建筑面积7953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已达329.7万元。近几年我省曾发生儋州那大集贸市场、通什通澳家俱厂、澄迈红湖欢乐园夜总会、通什商场等类似特大火灾。究其原因,主要是我省城镇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薄弱,严重影响了火灾及时有效的扑救,致使小火酿成大灾。
  省政府1994年发布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52号令)第八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切块比例标准,大部分市、县政府都没有落实,各地的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资金仅局限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主渠道,而由于各地财力有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长期投入不足,造成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严重滞后。现全省城镇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应建2573个,仅有1348个;应建消防站41个,实建21个;应配消防车108辆,实有67辆(其中有60%已超期服役,不能正常使用);主要的消防器材装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半;消防站、消防大队营房缺口20100平方米,共缺经费上亿元。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是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城镇抗灾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地理环境特殊,孤悬海外,一旦发生大的火灾或灾害,只能立足于自救。然而,目前我省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状况连基本的火灾扑救都难以保证,加快我省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已刻不容缓。为此,建议省政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政府第52号令的有关条款,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切块比例,以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经费的一部分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第52号令执行。

  二、为确保切块资金按时到位和专款专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财政专户上每季度一次按规定的比例划拨资金给消防专户,并监督使用。

  三、各市、县政府要制定保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块比例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予以监督,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执行。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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