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瑞学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 2001-02-06
发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1]7号

海口海瑞学园:

  报来《关于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你校经市政府批准与海南申正实业发展公司联合开办社会力量办学,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考虑到你校扩大办学规模,对教学、生活设施及环境改造等投入的成本费用和被省教育厅确认为“海南一级学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对承担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收费。中小学:按琼价费字(1996)253号文的规定执行;高中: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生收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950元。
  2、住宿费(含空调及维修、水电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