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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批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22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单位《关于解决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疗IC卡与手册收费立项问题的函》收悉,为了确保全区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各地、州、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中有关发放资格证书和标牌等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各地、州、市首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资格证书和手册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自治区新计价费(2001)1373号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核定。
  二、各地、州、市首批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每卡不得突破7元(包括丢失、补卡等)。
  三、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有效期为三年。
  四、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资格证书及医疗IC卡与手册的质量、规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
  五、上述收费均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解决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疗IC卡与手册收费立项问题的函附件
  关于解决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疗IC卡与手册收费立项问题的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新劳社函字[2002]288号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
  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制度已全面启动运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作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约店,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其定点资格,并分别发给其资格证书,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标牌;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要建立个人帐户,实行IC卡或医疗保险手册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医疗保险运行所需的资金本应由政府财政部门解决,但考虑到各级财政的实际困难,故采取了收取工本费办法解决。现在,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标牌、资格证书、IC卡、医疗保险手册等立项和收费标准已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批准解决。但各地州市由于无权确定立项收费,近来纷纷来人来函,要求帮助解决他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收费立项问题。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批准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资格证书每本收费统一标准为30元。同时,可增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工本费项目,每牌收费标准为100元。
  二、建议批准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医疗保险IC卡制作工本费收费项目,每张卡收费标准为11元。对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地方,可设立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项目,每本收费标准为3元。
  以上收费立项和标准,请予批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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