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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2002年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地州市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 2003-01-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签定了2002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各地按照“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流域、区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对全区15个地、州、市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的考核,现决定对成绩突出的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10万元,以资鼓励。
  在新的一年里,希望受到表彰的地、州再接再厉,继续提高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希望其它地、州、市找出工作中的差距与不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地方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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