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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37号

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证办发(2002)149号)精神,我委决定在全区就落实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减免收费政策,做一次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此,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狠抓落实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关系到改革和稳定的大局,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权益、减轻生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高度重视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宣传监督作用,使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让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社会的关怀和温暖。
  各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9号)和自治区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706号)文件精神外,同时要落实免收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收费、工病残等级鉴定费、档案管理费(劳动部门)、文化经营管理费(文化管理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一年一度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执收单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要加大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杜绝收费管理上的漏洞。
  各地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的相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一些价格违法问题突出的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具体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春节前即2003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检查结束时要写出书面专项总结上报自治区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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