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20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城市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为进一步摸清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城市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的状况,为经营城市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摸清城市资产的底数,为城市经营发展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成立郑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清产核资工作中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副局长李大会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范围:市编委核定编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能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2.城市资产的范围: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形成的公用设施;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公用设施;由财政性借款所形成的公用设施;其他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公用设施。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
(1)基本情况清理:对单位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资产清查:对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
(3)收支状况清理:对收入及支出情况逐项清理核实。
(4)资金核实: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确认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2.城市资产的清产核资内容
(1)资产清查:指对各类城市资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产权界定:指对城市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
五、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1日开始,2003年12月31日结束(2002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的时间点),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5日)。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的清查基础表式。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3年9月16日至2003年11月31日)。
1.单位自查(2003年9月16日到2003年10月16日),各单位对各项资产、各项资金进行清查、登记、核对;并对清查结果和查出的问题进行更正;编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说明,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3年10月17日至2003年10月31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并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作为复查的重点;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依据和资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归口管理职能处室,由各归口管理处室审核汇总后,送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和批复。
3.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在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核查面为清产核资单位的10%左右。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2003年12月1 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各单位根据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改进和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的办法,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职能处室和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要对上述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和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2.清查结果要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各单位基础清查表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自行设计。
3.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准后进行处理。
4.已完工工程要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
七、工作纪律
1.对不按规定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审核,暂缓拨付经费。
2.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贪污盗窃、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财产的,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4.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附:郑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柳身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贺广勋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健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大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少春 市计委副主任
金振亚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和平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国辉 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云芳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锡政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王学军 市编办副主任
赵建民 市建委总会计师
牛振民 市市政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由李大会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