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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金沙滩旅游度假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3]336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
  你委《关于核定金沙滩旅游度假区门票价格的报告》(巴计价(2003)2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近几年金沙滩旅游度假区投人了大量资金用于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环境明显改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2002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级旅游景区。为合理补偿成本,促进旅游景点的持续开发利用,经研究核定金沙滩旅游度假区门票价格为每人每张20元。
  二、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及旅游团队应实行优惠票价,具体优惠价格授权巴州计委核定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三、收取门票后,景区内应给游客提供免费享用设施的服务,沙滩边沿要给游客提供免费的公共活动区域,区域之外由游客自愿选择付费项目。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金沙滩旅游度假区内单独设立的停车场(不含宾馆门前设立的停车场),凡达到停车区域明确、地面水泥硬化、有专人负责卫生和看管的规范化停车场标准的,可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小车每车每次(每天)5元(座位在19座以下),大车每车每次(每天)10元。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度假区内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对达不到停车场标准要求的不得收费。
  五、景区内娱乐设施及环卫等重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以引导市场。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游览景区的售票窗口标明门票价格(含优惠票价)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旅游市场价格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景区餐饮、住宿、电信等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七、以上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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