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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省局(筹)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再成立新的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之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组成新的处(室)具体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该处(室)人员由市财务开发公司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任命,业务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额度,开展贷款担保工作。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二)贷款银行。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郑州市商业银行承办。承办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简化放贷手续,方便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统贷统还协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商业银行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我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担保基金要及时足额拨入担保机构专用帐户。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也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并及时足额拨入当地担保机构专用帐户。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五)市担保机构担保。市担保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向发放对象提供担保。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其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申请及审核参考以上程序执行。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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