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1-23 生效日期: 1990-11-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地字[1990]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15号《关于提高盐价以后对食盐减税问题的通知》,现对1990年起中央与地方盐税结算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盐价,同时取消减征盐税的规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与地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法分成。
  2.原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办法中“调整盐价、减征盐税结算补助”办法停止执行。
  请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对盐业的价格、计划、税收政策,贯彻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