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79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 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7995号函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农业综合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促进农、渔业发展及增进农民福利,特设置农业特别收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农业发展基金、渔业发展基金、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造林基金、渔产平准基金、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及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七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均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收入。
三、渔业发展基金收入。
四、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造林基金收入。
六、渔产平准基金收入。
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自然生态保育基金收入。
九、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前条各款基金之来源,除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基金另于各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外,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受赠收入。
二、发行自然保育票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支出。
二、渔业发展基金支出。
三、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造林基金支出。
五、渔产平准基金支出。
六、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支出。
七、自然生态保育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总务支出。
九、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前条各款基金之用途,除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基金另于各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外,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景观保育、调查、研究、技术开发、改进及经营管理之补助支出。
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保护及改善之补助支出。
三、为维护生态资源致私人土地财物受损之补偿支出。
四、自然生态保育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导活动之补助支出。
五、国际自然生态保育技术合作及参加国际保育活动之捐助或补助支出。
六、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自然生态资源维护之协助或奖励支出。
七、其它有关自然生态保育事项之补助支出。
第7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中央银行、财政部、经济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各派一人,农委会派四人兼任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机关(单位)派员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一人代理。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农委会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报农委会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10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5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