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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区公所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443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区公所置区长,承市长之命、民政局局长之指导监督,综理区政,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区辖内之警察、户政、卫生、国民中小学等机关、学校及区清洁队,对于协助辖内自治业务、为民服务工作及区公所执行上级交办事项并受区长之协调。

第3条 区公所设下列各课、室,分掌各项业务及市政府授权事项。

一、民政课:自治行政、选举、礼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环境卫生、义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民防及其有关民政事项。

二、社会课:社会福利、劳工行政、合作事业、社会救助、灾害急救、社会运动、社区发展、就业辅导、人民团体辅导及其它有关社政事项。

三、经建课:市场、工商、度量衡、农粮、财税、监证、公共工程、路灯维护及其它有关经济建设事项。

四、兵役课:兵役行政、国民兵组训、征兵处理、兵役勤务、后备军人管理及其它有关役政事项。

五、秘书室: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服务中心及不属其他课、室事项。

人口不满十万人之区,暂设社经课,掌理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项,但高雄市政府得视人口增加及工商发展情形等,改设社会课及经建课。

第4条 区公所置主任秘书、秘书、视导、课长、主任、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区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未达设会计室标准之区公所,暂置会计员。

第6条 区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未达设人事室标准之区公所,暂置人事管理员。

第7条 区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区公所员额未达设政风室标准者,其政风业务由其上级机关之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区公所得依照有关法令之规定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各委员会其专任人员均纳入区公所编制。

第10条 区长请假或因故未能执行职务时,由主任秘书代理;主任秘书不能代理时,由民政课长代理。

第11条 区公所区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区长。

二、主任秘书。

三、课长。

四、主任。

前项会议得由区长邀请区内下列有关主管参加。

一、警察局分局长。

二、户政事务所主任。

三、税捐分处主任。

四、卫生所所长。

五、国民中小学校校长。

六、清洁队队长。

七、其它有关人员。

第12条 区以内之编组为里,里设里办公处,置里长,无给职,由里公民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受区长之指挥监督,办理里公务及交办事项。

里以内之编组为邻,邻置邻长,无给职,由里长就该邻内成年居民遴报区长聘任之,任期四年,连聘得连任,受里长之指挥监督办理邻公务及交办事项。

第13条 里办公处置里干事,承区长之命及里长之督导,办理里公务及交办事项。

里干事员额列入区公所编制。

第14条 里长于任期内去职、死亡或辞职时,由区公所派员代理,并函报市政府备查。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里干事代理。

前项里长辞职由区公所核准;其去职、死亡或辞职,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但所遗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补选。补选之里长或由区公所派员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间均以补足本届所遗任期为限,并视为一任。

邻长于任期内辞职、死亡或被解聘时,应办理补聘,均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15条 区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民政局订定,报高雄市政府核备。

第16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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