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3]5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近一段时间,为加强“非典”防治,经自治区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机场、火车南站、312国道及吐乌大高速路设立4处防非检查站,对从疫区来乌返乌人员进行疫情监测和人员登记,有效切断了“非典”疫情的输入渠道。除此之外,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未批准任何单位在城市市区内设立防非检查站(卡)。
近查,有个别单位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区巷道或本单位路口设置防非检查站(卡),阻滞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引起了周边群众的强烈不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关于防非期间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严禁以防非为由擅自设立检查站(卡)的规定。为规范管理,科学防非,现就立即撤除单位自设“防非”检查站(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紧急通知精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检查站(卡),严禁以“防非”为由阻断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严禁对车辆强制消毒收费,严禁对人员强制体检收费。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防非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驻乌任何单位都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防非工作。防非工作要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防非工作必须按市防非领导小组转发全国防非指挥部发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等4个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另外设置其他标准和要求。
三、除经自治区批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的4处防非检查站外,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置的防非检查站(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立即撤除,以确保交通道路畅通,社会生活有序,有利经济建设,有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上述精神安排执法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照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予以处罚。
20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