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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那拉提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3]9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那拉提景区门票价格及制定区间车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近几年那拉提旅游风景区先后投入1300多万元用于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环境明显改观,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2001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级旅游景区。为合理补偿资金投入,促进旅游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那拉提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核定为每人每张30元。
  二、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及旅游团队应实行优惠票价,核定为每人每张20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景区(点)内公共厕所(含环保型)服务价值的补偿包含在门票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
  四、那拉提旅游风景区西门停车场至主景区区间车票价核定为:单趟每人每次5元,东门停车场至主景区区间车票价核定为:单趟每人每次2元。区间车服务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区间车收费仅限于上述线路,景区内其他线路不得收费。
  五、那拉提旅游风景区单独设立的停车场,凡已达到地面硬化处理、停车泊位明确、有专人负责卫生和看管的规范化停车场标准的,可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小车每车每次(每天)5元(座位在19座以下),大车每车每次(每天)10元。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内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对达不到停车场标准要求的不得收费。
  六、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游览景区的醒目位置和售票窗口标明门票价格(含优惠票价),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代理保险费。
  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旅游市场价格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景区餐饮、娱乐、住宿、电信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八、以上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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