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喀什计委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945号
喀什计委:
  你委《关于新增仪器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在同一服务内容中,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各地在制定相应价格时,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不同设备和试剂的成本差异。”因此制定检验项目价格时,不再以检验的设备型号和试剂定价。你委要求提高的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不予批准。
  二、目前在全区范围内正开展对新归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待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执行时,请按相对应的项目、医院级别进行调整。
  三、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申报医疗服务价格时,请用中文标准名称,西文名称或英文缩写放在括号中。
  四、今后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项目,按照新计价费(2002)665号文件的规定,先由各价格主管进行考察审定,请你们严格审定,认真把关,不属新增医疗项目不予上报,确属新增医疗项目,再报我委审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