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函[2003]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县(市)楼房户表改造过程中电力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伊州计价能(2003)24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价工交字(1999)64号)文件是针对农网改造前阿勒泰地区具体问题的答复,不适用于农网改造县(市)楼房户表改造。
二、我委以《关于阿勒泰地区物价局有关电价问题的答复》(新计价工(2000)1062号)、《关于喀什地区电价有关问题的答复》(新计价工(2000)1434号)、《关于农网改造中有关问题的函》(新计价能(2002)578号)对农网改造过程中城市(县城)一户一表收费有关问题已经做出详细规定。
三、农网改造过程中城市(县城)一户一表收费授权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按照农网改造过程中涉农收费相关规定规定。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