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7-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资字第0940021370号

申请使用者应依照本标准缴付本公司每月费用,并应于次月十五日前缴付,但本标准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壹、实时交易信息:传输内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贰等项目:

一、国内地区

(一)联机费:每月新台币陆万元整,适用附表二计费之申请使用者得以授权使用费抵缴联机费;另每月缴交费用总额超过新台币贰拾万元者,就其超额部分得以抵缴联机费。

(二)授权使用费:

申请使用者应依经营规模支付本公司授权使用费,经营规模之衡量以所经营传输方式之功能种类及信息用户数量为主,计算标准如下:

1.以「数据专线(含拨接线路)、有线电视缆线或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方式传输交易信息者,按向本公司申报证券商及期货商以外之其它信息用户装设电子显示器台数,依附表二所列之级距式定额收费标准表缴付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

2.以「公众因特网」经由特定应用软件(AP)或网站(Website)方式传输交易信息且报价画面具「自动更新」信息功能者,按向本公司申报之信息用户户数缴付授权使用费,计算标准如下:

(1)0至5,000户,缴付每月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2)5,001户(含)以上每增加1户,每月收费新台币壹拾贰元。

(3)以使用时间计算者,按4,000分钟换算为1户。

(4)经营本项业务之授权使用费收费上限为每月新台币捌拾万元整。

(4)信息用户户数之计算应包括证券商及期货商网站使用之用户,证券商网站之用户数量以「成交户数」计算;其余部分以「使用户数」计算。

3.以「公众因特网」经由网站方式传输交易信息且网页报价具「非自动更新」信息功能者,每一网站注册使用会员低于二十万户者,缴付每月新台币伍万元整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每一网站注册使用会员达二十万户(含)以上者,缴付每月新台币壹拾万元整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若证券商网站同时提供「自动更新」与「非自动更新」功能供用户选择时,仅缴付「自动更新」部分之授权使用费,「非自动更新」部分不予计收。「非自动更新」系指信息传输终端接讯设备之报价画面需手动更新信息者;以程式设定时间换页查询者,将视为画面具自动更新功能。

4.以「无线电叫人或行动数据」方式传输交易信息且以个人数字助理(PDA)为收讯器者,按向本公司申报之信息用户使用收讯器台数缴付授权使用费,计算标准如下:

(1)0至50,000台,缴付每月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2)50,001户(含)以上每增加1户,每月收费新台币贰元。

(3)经营本项业务之授权使用费收费上限为每月新台币捌拾万元整。

5.以「调频副载波」、「电视信息(TELETEXT)」、「卫星传讯有线电视数字广播系统及终端产品收讯器」等方式传输交易信息者,每项传输方式均以单一级距每月新台币壹拾万元整缴付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

6.以「行动电话」方式传输交易信息者,依所合作之行动电话业者家数,以每家每月新台币贰万元整缴付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但经营该项业务之授权使用费收费上限为每月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7.以「有线电视固定时间翻页式」方式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信息者,以单一级距每月新台币参万元整缴付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

8.以「证券语音」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信息者,其计算标准依信息用户使用时间,每分钟新台币零点一元缴付授权使用费,经营该项业务之授权使用费收费上限为每月新台币参万元整。

(三)证券商及期货商应按总分公司合计每月实际装置之设备数量,依附表三所列之级距式定额收费标准表缴付本公司授权使用费。设备数量之计算标准为:电视墙十二台折算一台电子显示器(不足十二台者不计)并同所装置之电子显示器数量合并计算。

(四)经本公司同意以自行名义于其网站提供交易信息之证券商,不适用前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下:

1.联机费:每一与本公司直接联机IP,每月新台币陆万元整,每增加一IP,每月收费新台币壹万元。

2.授权使用费:

(1)每月最低应缴授权使用费:以证券商集中市场之全部成交户数0-5000户收取固定金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5001户至10000户收取固定金额新台币贰拾万元整。

(2)10001户以上:以证券商集中市场之全部成交户数乘以每户金额为计算原则。成交户数及每户金额依附表四所列之级距表计算。

(3)每月缴交授权使用费超过新台币壹拾陆万元者,就其超额部分得以抵缴联机费。

(五)前述授权使用费按月计算,以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向本公司申报之数量为计算基准。

(六)申请使用者每月缴付之授权使用费以新台币贰佰伍拾万元整为其上限。

二、海外地区

(一)申请使用者属外国信息厂商者,经本公司同意将交易信息传输海外者,应于签约及每年到期或续约前,缴付本公司每年新台币柒拾贰万元整固定金额授权使用费。

(二)国内信息厂商传输交易信息至国内外地区,均依国内地区收费标准办理。

(三)外国信息厂商经营国内地区信息传输业务者,另依传输国内地区收费标准缴付授权使用费。

(四)本公司得参酌海外地区所属地区或国家、用户数量、用户类别、使用次数及设备数量多寡等条件调整收费标准。贰、实时指数信息:

一、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TAIEX)等系列指数:

(一)传输项目如附表一之贰。

(二)无论国内外地区,申请授权使用本项信息者,应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币陆万元整之授权使用费。

二、台湾50等系列指数:

(一)传输项目如附表一之参。

(二)传输至国内地区暂不收费。参、延迟交易信息:

一、传输内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贰等项目,惟揭示时间须较实时交易信息延迟二十分钟以上。

二、无论国内外地区,申请授权使用本项信息者,应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币壹拾捌万元整之授权使用费。

三、已申请使用实时交易信息之申请使用者(不含证券商、期货商)直接提供予信息用户使用,免再收费。

四、凡单独传输延迟之「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信息,无论国内外地区均免收费;另传输延迟之「台湾50指数」信息至国内地区亦免收费。肆、附表一所列传输项目以外之信息,其收费标准另订之。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