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0]12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257号)自文到之日起废止。各行要切实加强对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大力清收到、逾期贷款,加大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再贷力度,落实老贷款贴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简易建仓贷款风险。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简易建仓贷款是为了解决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仓容不足所发放的贷款。为了管好用好简易建仓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应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落实贴息、保证归还”的原则。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三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是粮食主产区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简易建仓贷款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整理地平、修建简易仓棚、购买烘干设施等贷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简易建仓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效益好,有按期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二)简易建仓贷款必须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与企业占用简易建仓贷款时间一致;企业原有简易建仓贷款贴息资金不落实的,要重新落实老贷款贴息;
(三)新建项目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上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四)按规定及时向开户行报送财务会计、统计及项目建设批文等有关资料;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周期和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确定贷款期限主要考虑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各项补贴、其他资金来源等可用于归还简易建仓专项贷款的因素。
?第七条 简易建仓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中长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
?第八条 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等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贷款方式应从严掌握。
四、贷款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简易建仓贷款必须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计划有关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落实贷款贴息、还本保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开户行在受理企业的借款申请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通知企业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附后)。
?第十一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对调查报告和《呈报表》进行初审后,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上报的新建项目,要组织进行评估,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并向市(地)州分行写出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同时附《呈报表》、评估报告。市(地)州分行审查签具意见后上报省级行。
?第十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必须具备:
(一)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以及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呈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承诺足额贴息的文件;
(三)贷款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及有关手续、文件等资料齐备;
(四)贷款额度限定在上级行下达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之内。
?第十三条 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通知后,与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
简易建仓贷款的使用实行报批制,银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后,企业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企业实际的支出凭证,经信贷部门严格审查签字后,企业才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
?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营运期要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企业实际支出不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用途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及时收回挪用贷款。
?第十五条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开户行要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财政部门不再继续给予贴息或无正当展期理由的,不予展期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简易建仓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来源逐步收回;企业实现利润或其他资金来源较多的,允许企业提前归还简易建仓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原则上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财政贴息资金没有落实的,利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摊入企业粮食销售成本,从销售货款中收回,也可以通过协商从财政拨补企业相关费用中收回。
五、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建仓贷款计划,结合各省建仓贷款需求,到逾期贷款收回情况,财政贴息落实等情况,综合平衡下达各分行。各级行应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内组织实施,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做好简易建仓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查决策、贷款发放、监督检查、按约收贷、总结评价等全过程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提高项目贷款的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认真预测简易建仓贷款风险,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把好贷款项目选择关、评估关、审查关、决策关和执行关,对贷款本息偿还不落实的项目,不能贷款支持。
?第十九条 简易建仓贷款一律在“简易建仓贷款”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不得将其反映在其他科目中。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收回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应上交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使用。收回行如需增加贷款计划,应向总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否则,要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以加息、罚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简易建仓贷款呈报表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全称__________
呈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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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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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 │ 项目批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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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批准单位 │ │ 项目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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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总额: │
│ ├───────┬────────┬──────────┬──────┤
│ │银行借款 │ │自筹资金 │ │
│项│ │ │ │ │
│目│ │ │ │ │
│投├───────┼────────┼──────────┼──────┤
│资│ │ │其中:企业资本 │ │
│计│其中:贴息部分│ │ │ │
│划│ │ │ 金 │ │
│ ├───────┼────────┼──────────┼──────┤
│ │不贴息部分 │ │其他资金 │ │
├─┼───────┼────────┼──────────┼──────┤
│ │建筑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位造价(元/平方米)│ 投资金额 │
│ ├───────┼────────┼──────────┼──────┤
│ │ │ │ │ │
│ ├───────┼────────┼──────────┼──────┤
│项│ │ │ │ │
│目├───────┼────────┼──────────┼──────┤
│投│ │ │ │ │
│资├───────┼────────┼──────────┼──────┤
│内│设备项目名称 │购置数量(台) │单台价值(元/台) │ 投资金额 │
│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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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 │ │ │
│测│节约保管费支出│ 减少粮食损耗 │ 新增销售额 │新增经营利润│
│经│ │ │ │ │
│济├───────┼────────┼──────────┼──────┤
│效│ │ │ │ │
│益│ │ │ │ │
├─┼───────┼────────┼──────────┼──────┤
│还│ │ │ │ │
│贷│固定资产折旧 │ 经营利润 │ 各项补贴 │其他资金来源│
│资│ │ │ │ │
│金├───────┼────────┼──────────┼──────┤
│来│ │ │ │ │
│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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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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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保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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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项目计划收回投资时间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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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单位名称 │ │
│保├───────────┼──────────────────────┤
│证│法人代表名称 │ │
│借├───────────┼──────────────────────┤
│款│保证方开户银行 │ │
│ ├───────────┼──────────────────────┤
│ │保证资产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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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质押)物品名称 │ 数 量 │ 金 额 │
│抵│───────────┼────────┼─────────────┤
│押│ │ │ │
│∧├───────────┼────────┼─────────────┤
│质│ │ │ │
│押├───────────┼────────┴─────────────┤
│∨│抵押(质押)保管地点 │ │
│借├───────────┼──────────────────────┤
│款│抵押(质押)物品保管方│ │
│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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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时 间 │ 金 额 │ 时 间 │ 金 额 │
│期├───────────┼─────┼─────┼──────────┤
│还│ │ │ │ │
│款├───────────┼─────┼─────┼──────────┤
│计│ │ │ │ │
│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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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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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粮食│ (公章) 法人代表(章) │
│主管部门│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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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开 │ │
│门 户 │ (公章) 负责人(章) │
│初 银 │ │
│审 行 │ │
│意 信 │ 年 月 日 │
│见 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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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
│ 支 │ (公章) 负责人(章) │
│ 行 │ │
│ 审 │ │
│ 查 │ 年 月 日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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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 │
│ 市 │ (公章) 负责人(章) │
│ 行 │ │
│ 审 │ │
│ 批 │ 年 月 日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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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 │
│ 分 │ (公章) 负责人(章) │
│ 行 │ │
│ 审 │ │
│ 批 │ 年 月 日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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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 │
│ 政 │ │
│ 部 │贴息贷款额: │
│ 门 │贴息利率: 公章 负责人(章) │
│ 贴 │贴息期限 │
│ 息 │: │
│ 意 │贴息方式: │
│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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