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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工商局、各市县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开始对全省旅行社(含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进行规范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的对象
2002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旅行社。
二、规范登记的管辖和程序
各旅行社的规范登记,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各旅行社应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规范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三、规范登记内容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旅游主管部门重新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会决议;
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人以上);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其他相关材料。
四、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原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国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3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1名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3、国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至少2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1名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4、国际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经营出境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5、国内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6、其他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通过规范登记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3、注册资本不到位的;
4、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
5、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上述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旅行社,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在4月20日前经整改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重新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内设机构不规范、存在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内设机构名称为分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3、未经批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的;
4、获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但不按四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管理的;
5、有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范登记的期限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取消旅游经营资格,并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而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按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查处。
八、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登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