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36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在我市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收取便培费用的请示》(乌计价费[20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新卫疾控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实施腹泻疾病监测,各地均有经费补助,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下拨监测试剂和监测工作补助经费。因此你们提出开设肠道门诊期间,向病人收取便培费,不能予以批准。乌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收取便培费用的通知》(乌卫防[2003]54号)属越权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
各医疗机构收治的腹泻病人,在医院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