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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36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在我市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收取便培费用的请示》(乌计价费[20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新卫疾控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实施腹泻疾病监测,各地均有经费补助,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下拨监测试剂和监测工作补助经费。因此你们提出开设肠道门诊期间,向病人收取便培费,不能予以批准。乌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收取便培费用的通知》(乌卫防[2003]54号)属越权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
  各医疗机构收治的腹泻病人,在医院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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