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1366号
昌吉州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准东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关于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8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5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准东电业局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的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准东电业局与兵团奇台农场、一0八团、一0九团、一一0团结算电价为0.242元/千瓦时,其中: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075元/千瓦时。
六、兵团四团场最终销售电价应与同价方案电价基本持平,具体价格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严格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七、昌吉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八、本批复暂执行一年自2003年8月25日抄见电量。
附件: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最终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626 0.543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26 0.543
三.商业电价 0.866 0.78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84 0.564 0.534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59 0.539 0.510
五.大工业电价 0.354 0.349 0.313 22.00 15.00
其中:1.电炉铁合 0.337 0.334 0.300 22.00 15.00
金.电解烧碱.合成
氮.电炉钙镁磷.电
炉黄磷电价
2.中.小化肥电价 0.219 0.216 0.189 22.00 15.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340 0.338 0.335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