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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准东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1366号

昌吉州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准东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关于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8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5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准东电业局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的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准东电业局与兵团奇台农场、一0八团、一0九团、一一0团结算电价为0.242元/千瓦时,其中: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075元/千瓦时。

  六、兵团四团场最终销售电价应与同价方案电价基本持平,具体价格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严格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七、昌吉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八、本批复暂执行一年自2003年8月25日抄见电量。

附件:准东电业局供电营业区最终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626  0.543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26  0.543
  三.商业电价  0.866  0.78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84  0.564  0.534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59  0.539  0.510
  五.大工业电价  0.354  0.349  0.313  22.00  15.00
  其中:1.电炉铁合  0.337  0.334  0.300  22.00  15.00
  金.电解烧碱.合成
  氮.电炉钙镁磷.电
  炉黄磷电价
  2.中.小化肥电价  0.219  0.216  0.189  22.00  15.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340  0.338  0.335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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