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23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在法制统一和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别地方立法权,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创新的精神,适时制定我省改革和发展中急需的法规、规章。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时,又要认真研究加入WTO后经济特区优惠政策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据此,对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清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二、安排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6件)
(一)海南省林地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二)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财政厅起草);
(三)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工商局起草);
(四)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发展计划厅起草);
(五)海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司法厅起草);
(六)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建设厅起草);
(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省政府解,已审议通过);
(八)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省政府规章,已审议通过);
(九)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
(十)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消防局起草);
(十一)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邮政局起草);
(十二)海南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十三)海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农业厅起草);
(十四)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民政厅起草);
(十五)海南省河道采沙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水利局起草);
(十六)海南省无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农业厅起草)。
三、安排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5件)
(一)海南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建设厅起草);
(二)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计划生育局起草);
(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起草);
(四)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法制办公室起草)。
四、废止地方性法规(1件)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五、需要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肘适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3件)
(一)修改海南省消防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公安厅起草);
(二)海南省禁毒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公安厅起草);
(三)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四)制定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交通厅起草);
(五)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地方性法规,省司法厅起草);
(六)海南省钢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七)海南省文化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起草);
(八)海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统计局起草);
(九)海南省食用农副产品技术安全标准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起草);
(十)海南省中医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卫生厅起草);
(十一)海南省药业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
(十二)海南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林业局起草);
(十三)海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海南测绘局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