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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三亚港顺兴渔货码头实行经营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563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三亚港顺兴渔货码头营业性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三亚港顺兴渔货公司对三亚港渔货码头、泊位、堆场实行经营管理并收费,属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所需成本费用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核定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码头泊位靠泊费
  1、渔船:100元/艘.天
  2、工作船(包括售冰、油船,渔货驳运船,在泊位、港池、外档停靠和作业的船):大拖轮300--500元/月;小拖轮200--400元/月;交通小船80元/月。
  (二)码头场地使用费
  1、码头场地卸鱼(含停泊费)200元/艘.次
  2、码头场地补网100元/艘.天
  3、其他经许可临时使用码头场地3元/M天
  4、入港营运车辆停放服务费:
  大货车(载重量4吨以上)5元/次
  小货车(载重量4吨以下)3元/次
  营运三轮车60元/月或3元/天
  (三)渔货交易综合管理服务费
  速冻已包装渔货成品0.04元/公斤
  未速冻未包装的渔货0.08元/公斤

  二、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三亚市物价局三价字[1998]第7号和三价字[20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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