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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052号

  为支持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经国务院批准,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钒钛产品在“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比例逐年递减20%的政策。即2001年返还100%;2002年返还80%;2003年返还60%;2004年返还40%;2005年返还20%。2006年恢复照章征税,不再返还。具体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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