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传(2000)1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3)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