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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和《辐照核燃料规则》生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国际发[2000]643号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各海运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1届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分别以第MSC.87(71)号和MSC.88(71)号决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99年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安全运载包装辐照核燃料、钚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规则》以辐照核燃料规则》)。该修正案对《安全公约》Ⅶ章进行了修正,使《辐照核燃料规则》成为该公约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8款,公约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修正案和《辐照核燃料规则》在其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2000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ⅵ)(2)(bb)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和《辐照核燃料规则》已于2000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该修正案和《辐照核燃料规则》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和《辐照核燃料规则》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一)和《辐照核燃料规则》(中文本见附件二)的正文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略)
           二、《辐照核燃料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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