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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1199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教财函〔1999〕5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0号)的规定,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中心在组织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时,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考试机构收费。
  (一)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60元。
  (二)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每生5元。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30元,三级、四级、五级每生每级50元(含口语考试费用,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10元,三级、四级、五级每生每级15元)。
  (四)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65元。
  (五)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35元。

  二、考试中心收取考试费,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考试中心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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