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