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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富水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 2001-09-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1]289号

  贵阳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富水大厦商住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富水大厦配套设施使用及维护实际,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同意你们向大厦住户及营业房用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营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4.0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三、凡将住宅改作其它用途的,按营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电梯、二次供水系统、楼房共用上下水管道、楼宇对讲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公用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及花木的租赁与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化粪池的清除;楼层公用照明用电;门岗值勤及安全巡视等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及管理。
  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规定,制作标牌,置于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公示及明码标价工作,做到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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