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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1999年下发了国办发[1999]85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内地12个经济发达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经过几年的实践,内地新疆高中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不断缩小边远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让广大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青少年也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为不断扩大招生规模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提供高质量的生源,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的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参照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办班模式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现就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小平同志教育要“三个面向”的精神,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以加强汉语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办班城市及招生规模
  确定我区经济和教育条件较好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市、库尔勒市、哈密市和阿克苏市等8个城市为办班城市。
  由于各办班城市的条件不同,所承担的任务也不同。其中,乌鲁木齐市承担办班任务的30%;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和奎屯市各承担15%;昌吉市承担10%;库尔勒市、哈密市和阿克苏市各承担5%。
  2004年招生1000人,2005年招生3000人,2006年招生5000人,以后保持每年5000人的招生规模不变。

  三、办学与招生
  新疆区内初中班要办在当地条件较好的汉语学校或民汉合校的学校。新疆区内初中班学制三年,全部采取全日制、寄宿制方式,当地学生和区内初中班学生可以混合编班,也可以单独编班,同属普通初中的义务教育。主要招收乡(镇)和村小学的应届毕业生,对贫困县和边境县的县城小学应届毕业生也可择优录取。录取生源采取办班城市对口地、州的办法。乌鲁木齐市对口喀什、吐鲁番和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和石河子市对口和田、阿勒泰地区、克孜勒苏州和博州;昌吉市和阿克苏市对口阿克苏地区;奎屯市对口伊犁州直;库尔勒市和哈密市分别对口本地区。招生的民汉比例原则上少数民族90%,汉族10%,汉族主要面向边远地区招生。招生与录取条件如下:
  (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
  (二)应届小学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4周岁;
  (三)身体无传染病,达到体检要求;
  (四)品学兼优,由学校公示推荐;少数民族学生要参加地、州统一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
  教学使用当地汉语系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用汉语言授课;对民考民学生加授汉语课和民语文课,教学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办班学校要特别重视加强德育工作。
  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对本地的区内初中班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对区内初中班的学生按寄宿制学生的要求管理,每年安排一次学生寒暑假探亲。学生初三毕业时参加全疆统一中考,优秀者送内地新疆高中班,其余学生在办班城市升学。

  四、组织机构与经费投入
  自治区成立“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具体负责初中班的实施工作。八个办班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新疆区内初中班的经费投入包括基建补贴费和学校的经常性费用两部分。其中,基建补贴费为一次性投入经费,主要是办班学校的校舍改扩建费和设备费,由自治区和办班地州市各承担50%;经常性费用主要是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和探亲交通费等,主要由办班城市地方财政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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