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劳就字第0940135776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就业服务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之就业认定、审议、咨询及促进两性工作平等事项,设台中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就业歧视案件之认定事项。
(二)防制就业歧视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就业歧视申诉案件之协商、调查事项。
(四)两性工作平等之审议、咨询及促进事项。
(五)其它防制就业歧视之审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劳工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劳工团体代表二人。
(二)雇主团体代表二人。
(三)妇女团体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碍者团体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团体代表一人。
(六)专家学者一人。前项委员女性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其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劳工局就业服务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幕僚业务;并置干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劳工局派员兼任。
六、本委员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人员列席,并得通知申诉案件之双方当事人列席说明。
八、本委员会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开会时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九、本委员会委员有关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十、本委员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劳工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