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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2]518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当向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办年度检查。


  二、企业申办年度检查自2003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企业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2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仍按财企〔2001〕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的年度检查由财政部门分别委托直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办理。


  五、接受委托的直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办理年度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第192号令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汇总上报受托企业的年度检查数据资料,并在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其专司机构的公章。
  接受委托的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层层委托下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在2002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在2002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七、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中央管理的各企业、管理未脱钩企业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应当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集团、本部门)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汇总分析软盘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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