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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8-22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地字[1996]213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周转金的专业会计。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年度和月份划期,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终止。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应按照国家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成人民币记帐,同时记录外币收支。



    第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应统一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通称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和结果。



    第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管理机构内部及有关方面管理、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中有关数字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资产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周转金放款、借给下级周转金、待处理周转金、暂付款等。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设计息的存款户。
  银行存款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十九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贷放给借款单位的周转金。
  周转金放款的贷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条 借给下级周转金是指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供周转使用的资金。
  借给下级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待处理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经初步审计已成呆帐,但尚未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及因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等因素,暂时不能收回的周转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呆帐处理的决定后,冲减待处理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待结算款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负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上级周转金、暂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借入上级周转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资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按实际借入和归还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指收到不明性质款项和其他暂收或应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存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五章 基金及结余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基金及结余是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的财政周转基金、待处理基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地方财政用来进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基本金。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帐。



    第二十九条 待处理基金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列为“待处理周转金”后,相应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的资金。
  待处理基金在“待处理周转金”的转入、收回和批准作为呆帐核销时同时入帐。



    第三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是地方财政周转金使用过程中所得的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放款手续费及按规定开支业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在年终结算一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不得出现红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资金占用费收入是指因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三条 利息收入指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支出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包括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及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因借入上级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六条 手续费支出是因委托银行放款而付给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七条 业务费支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包括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财会用品费等。
  业务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三、基金及结余
                   8   322  财政周转基金
1   103  银行存款         9   333  待处理基金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   132  借给下级周转金         四、收入类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11  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5   134  暂付款          12  432  利息收入
   二、负债类              五、支出类
                   13  531  资金占用费支出
6   232  借入上级周转金      14  532  手续费支出
7   234  暂存款          15  533  业务费支出
────────────────────────────────────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四十条 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103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 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 待处理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作呆帐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
  4.本科目与“待处理基金”为对应科目。
   第134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暂付待结算及其他应收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数。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暂付款明细帐”。



    第四十一条 负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232号 借入上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向上级财政借入周转金的借入和归还。
  2.本科目借方,记归还或冲转数;贷方,记向上级财政借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应归还上级财政的周转金数。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按借入单位名称和资金性质设置“借入上级周转金明细帐”。借入单位少的可以不设。
   第234号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不明性质和暂时存入的待结算款项及其他暂存和应付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付出或转帐数;贷方,记暂存和应付发生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清理款。
  3.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设置“暂存款明细帐”。



    第四十二条 基金及结余类科目说明
   第322号 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设置、增加和减少。
  2.本科目借方,记帐政收回数和经批准转作待处理数;贷方,记设置、增拨和年终由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等增加数。贷方余额反映实有的财政周转基金。
  3.本科目应按周转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财政周转基金明细帐”。
   第333号 待处理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因周转金放款转入待处理而发生的基金结转事项。
  2.本科目借方,记收回和经批准转作呆帐处理数;贷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基金”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待清理的待处理基金。
  3.本科目与133号“待处理周转金”为对应科目,一般不再设明细帐。
   第337号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的结余。
  2.本科目借方,记年终(或季末)从“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科目转入数;贷方,记年终从“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经审核无误后,年终应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不设明细帐。



    第四十三条 收入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431号 资金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还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入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432号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回或转出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利息收入的累计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四十四条 支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531号 资金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误支收回数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资金占用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532号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办理委托银行放款手续,按委托合同支付的手续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手续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明细帐。
   第533号 业务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借方,记实际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业务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业务费支出明细帐”。明细科目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设置。

第九章 年终结算和结帐



    第四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每月结帐一次,并在年度终了前,对各项帐目、资金和财政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结束当年帐务。
  结帐的具体方法,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六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清理各项借贷款项,核对各户贷款余额。
  二、核对上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入借出款项,做到帐帐相符。
  三、清理往来款项,尽可能结清应收应付款。
  四、清查资金,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记齐帐目后,即可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首先算出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经试算平衡后,将“资金占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得出本年的“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数。最后将“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中。
  二、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总帐、明细帐各个帐户的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的空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由各种报表和文字说明组成。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表、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及其他附表等。



    第四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资金活动状况的报表。
  本表的项目,按资产、负债和基金及结余的类别,分别列示。在编制和报送月、季报表时,还应列示收入、支出类项目。



    第五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是反映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状况和结果的报表,它同时考核业务费支出情况。应列示各项收支发生数及结余数额。



    第五十一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投向及周转情况的报表。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和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分项列示。并同时列示借给下级周转金的总数,以反映周转金运用的全貌。



    第五十二条 其他报表及附表,由上级财政临时布置。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可增加必要的报表或指标,但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报送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报表的格式、内容、口径汇总和报送。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财政预算部门报送报表。报送的日期和份数由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两个部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五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要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周转金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省以上财政部门鉴定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核算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原订的各种周转金会计制度、有偿资金会计制度财政信用会计制度等,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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