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三字第09330005720号
一、本要点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依本要点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可之工厂检查机构,得办理商品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七之工厂检查。
三、申请认可之检查机构,应为独立之第三者机构,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已建立ISO17020制度并取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以下简称认证基金会)相关领域之认证者。
(二)其它经本局参考国际作法,依地区、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商品种类或其它事项之需要,公告同意开放受理申请之资格。
四、申请认可之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产品检查范围必要之检测设备、场地及人员,对该产品检查范围之检验标准及相关法规,应有充足之信息并能充分了解,且能符合ISO17020规范者。
(二)执行工厂检查人员应曾实际从事相关产品之检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经本局训练合格者。
五、具备前二点资格及条件之检查机构,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认可:
(一)符合第三点资格之证明文件。
(二)工厂检查人员名册及符合前点第二款条件之证明文件。
(三)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组织系统表及机构布置简图。
(五)机构地理位置简图。
(六)其它经本局指定者。
六、检查机构经书面审查及实地查核符合者,就审核通过之检查范围给予认可,认可有效期间为三年。
审核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得自核定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仍不符合规定者,于接到通知日起三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认可。
七、认可有效期间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认可检查机构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资料申请延展。逾限申请延展者,应重新申请认可。
前项延展之申请经审查符合者,每次延展有效期间以三年为限。
八、本局对认可检查机构应每年查核至少一次。但情况特殊者得增加查核次数。
九、认可检查机构接到本局通知经其检查符合规定之厂商已取得验证登录后,应安排执行后续工厂检查。
认可检查机构执行工厂检查作业,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之工厂检查申请资料、商品验证登录工厂检查纪录及报告按申请工厂所在地送本局所属辖区分局或第六组归档备查。
十、认可检查机构执行工厂检查,其工厂检查纪录初、复审意见为不符合规定者,应送本局所属辖区分局或第六组核定。
十一、本局对认可检查机构之工厂检查结果有疑义时,得执行查核并重新判定检查结果。
十二、工厂检查报告登载事项有所异动时(含增列、减列、注销),核发报告之认可检查机构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之异动资料通知本局所属辖区分局或第六组。
十三、认可检查机构迁移地址,应重新申请认可。
十四、认可事项有变更时,认可检查机构应检具相关文件向本局申请核准。
经认证基金会认证之认可检查机构,其认证范围被减列且影响认可范围时,应于三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向本局申请变更。
增列认可范围时,应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本局申请变更,必要时本局得派员实地查核。
十五、经认证基金会证明符合ISO17020并给予相关领域认证之检查机构申请认可者,得简化其申请认可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免检附第五点之文件。
(二)免依第七点申请延展。
(三)免依第八点查核。
依前项规定取得检查机构认可者,其认可于第一项之认证维持有效期间内为有效。
十六、以诈伪方法取得检查机构认可者,本局应撤销之。
检查机构经撤销认可者,于三年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检查机构申请该检查范围之认可。
十七、认可检查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废止其认可:
(一)认证基金会之认证经撤销或废止者。
(二)工厂检查纪录及相关资料文件有虚伪不实之情事者。
(三)认可检查机构丧失执行检查业务能力或无法公正及有效执行检查业务者。
(四)对未取得认可之检查范围或违反第十八点之规定,仍以认可检查机构名义执行工厂检查者。
(五)未于第十八点规定期间内完成改善并经本局查核或查证符合者。
(六)其它违反本要点规定,经本局认定情节重大者。
认可检查机构经废止认可者,于三年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检查机构申请该检查范围之认可。但情形特殊经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八、认可检查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暂停其于一定期间内就相关检查范围以认可检查机构名义执行工厂检查之权利,俟认可检查机构完成改善并经查核或查证符合后始予恢复:
(一)认证基金会之认证经暂停者。
(二)经通知限期提供资料,无正当理由届期未提供者。
(三)未能采取各项安排,以利本局办理查核或申诉、抱怨、争议案件之处理,经本局通知仍未配合者。
十九、经由国际合作或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取得本局认可之检查机构,视为经本局认可之检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