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学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按照“转换机制,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改革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建立竞争、流动、激励的用人制度和责、权、利统一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通过改革,建立一支数量适需、负荷饱满、结构优化、配置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流动有序的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改革的内容
  (一)领导体制改革
  1.强化校长负责制
  进一步确定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完善校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校长在校内有人事聘任权、财务使用分配权和学校工作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校长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在民事活动中,校长依法代表学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的工作目标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条件保证。校长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逐步改革并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校长职级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逐步改革校长任命制的单一制度,试行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建立校长职级制,逐步实现校长级别与国家行政机关级别脱钩,将校长职级、待遇与其德、能、勤、绩挂钩,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机制。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和职级制改革方案另行制定。各市应积极探索,先期试点。
  3.实行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
  废止校长终身制,实行任期制。可根据校长的德、能、勤、绩及资历确定不同的任期,原则上一个任期不超过6年。优秀校长原则上每6年左右在区域内流动一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改造薄弱学校规划制定流动计划。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建立鼓励优秀校长流动的机制。
  4.理顺农村小学管理体制
  撤销农村小学中心校、总校等中间机构,其管理职能划归中心小学实体。乡(镇)中心小学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人代表,管理全乡(镇)小学教育。村小学是中心小学的分校,可根据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及办学规模等因素,聘任其负责人为副校长、主任、副主任。
  实行中小学合并的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为法人代表,管理全乡(镇)义务教育中心校、分校、办学点。
  5.加强对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对校长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校长晋级、晋职、评优、奖惩的依据。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以加强民主监督,实施规范管理和政务公开。校长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二)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制订的实施方案逐校核定学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各级学校必须达到编制标准规定的生师比,精减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非教学人员,确保专任教师达到规定比例。
  2.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
  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职工,根据岗位需要实行职务聘任,是由国家用工制度转变为单位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应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当前起步阶段应积极、稳妥。要点如下: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制定聘用方案,学校按满负荷运转科学设岗,确定岗位职责、工作量和任职条件,制定聘用、聘任方案,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2)聘用、聘任教职工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首先由具备条件的教职工个人申报,经考试、考核和民主测评合格,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用。学校与受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聘用关系,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岗位职务。聘任不受原职务限制。
  (3)学校与受聘人应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载明: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学校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能力、资历及稳定性,与受聘人协商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聘任合同由用人单位的具体部门负责与受聘人员签定,并载明: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量、岗位待遇、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内容。
  聘任合同期限不能长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4)运用调解或依法仲裁手段,解决学校与受聘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主管部门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行使调解职能。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到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严格编制管理,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清理县(区)、乡(镇)政府(含教育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长期借用的教职工和所占编制。被借用人员可回注册学校参加竞聘,所占编制尽数返还。
  长期病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全民制教职工应办理病退。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分配制度改革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
  工资总额包干的项目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含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由财政支付的各项津贴。工资总额应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平均计算。在包干期内,增加教职工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国家调整工资、补贴标准,教职工职务晋升等,需增加部分予以追加。
  2.完善校内结构工资制度
  中小学校要实行职务工资和校内工资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将平均发放的津贴和学校各种补贴纳入校内工资。校内工资要与工作量、工作质量、履职实绩直接挂钩,按不同岗位职务和同岗位不同工作实绩拉开档次,强化校内工资的激励功能。
  结构工资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学校勤工俭学和其他收入中可供分配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对中小学创收予以沉淀。
  3.建立校内奖励制度
  中小学可从勤工俭学和其他收入中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在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人员。
  (四)统一管理、妥善安排待聘人员
  在首次聘用聘任改革中未被聘任的人员视为待聘。为顺利推进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必须对待聘人员加强管理,组织培训,妥善安置,保障其最低生活。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1.对无正当理由拒聘的原固定教职工,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工资,限定自行流动期,在教育系统外自找接收单位,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聘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流动、转岗安排,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符合聘任条件,但因所在学校超编而待聘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可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下向农村、边远山区及缺编学校流动应聘。待聘教师、管理人员亦可打破原身份界限应聘工勤服务岗位。学校应通过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提供条件创办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清退临时工等途径,广开门路,给待聘人员提供再就业岗位。
  鼓励待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进入人才市场,支持待聘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教育、人事部门和社会人才中心要为待聘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
  3.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教师进修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对待聘人员的培训。培训分为提高从教素质培训和转岗培训,根据岗位需要、本人特长和意愿合理安排。培训合格后岗位空缺时重新受聘上岗。
  4.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是国家教职工的一部分。在待聘期内与受聘教职工享受同等政治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待聘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聘期间工资待遇由各市自行确定。待聘期满仍未受聘上岗的,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政策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理顺关系,转换机制,强化中小学人力资源配置的行政调控力度
  (一)实行中小学编制、人事管理责任制
  1.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并指导、协调、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人员编制应根据学校规模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
  2.加大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职工管理和校长选拔任用的统筹权。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在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行使教育人事管理权,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包括学校行政领导(含乡镇中心小学)的选拔任用,教师资格审定,新教师(职工)聘用审批,校长、教师交流,民办教师转公办、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审批,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奖惩以及劳动工资核定等。教育行政部门对以上管理承担责任。
  (二)改革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1.从2000年起,师范院校为城镇中小学培养新教师实行指导性招生计划,学生毕业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此前国家计划招生的城镇籍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受聘,户籍留城,合同期满可回城应聘,以建立新教师轮流到农村任职的制度,形成良性循环。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新教师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定向性计划相结合。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回农村受聘。
  2.师范院校毕业生是教师更新补充的主要来源,凡有空编的学校不得拒聘师范院校毕业生。当年没有应聘岗位,暂可采取待聘办法,保留应聘资格。待聘期限及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3.依据国家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竞聘上岗,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招聘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应聘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人员,需分别经县、市、省级教师进修院校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培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审批聘用。
  (三)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学校已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聘用双方应予服从。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实行优秀教师区域内交流制度和城镇中青年教师、管理干部轮流到农村支教制度。到农村支教人员,职务工资可由原单位发放,津贴部分由县、乡发放。凡晋升高级职务资格的教师,必须具备1年以上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3.提倡名教师在校际之间兼课,定期或不定期送教下乡,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农村小学应按布点划片设课任教师,流动教学,解决小学科教师配置难题。
省 教 委
  省 人 事 厅
  省 编 委 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