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福字第09401135380号
一、花莲县政府为提升老人精神生活品质,落实老人福利政策,特订定本补助原则。
二、补助对象: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含社区发展协会)、经本府立案之各社会福利团体、本县辖内立案之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三、补助原则:
(一)补助办理各项敬老活动、长青运动会、才艺竞赛、歌唱比赛、槌球(球类)比赛、研讨会及老人福利宣导…等活动。
(二)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30万元整为限。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每案最高补助8万元整。
(二)社区型活动每案最高补助5万元整。
(三)补助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裁判费、器材租金、交通费(运送人员及器材)膳杂费、杂支(最高5,000元整。)
(四)奖金、奖品、奖杯(座)、宣导品、纪念品、服装、聚餐性质等不予补助。
(五)凡经项目签准之全县性活动不受上述补项目及金额限制。
五、计划执行及核销注意事项:
(一)计划执行需依原定日期、项目、如有变更,应事先报府核备。
(二)核定补助经费后掣据凭拨,活动之原始支出凭证、成果照片、签到名册、保单正本与收据等应妥为保存,俾供本府暨审计机关随时派员抽查,如有违法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划有效运用者,依规定追缴之。
六、本原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