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助字第093060033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云林县政府府社助字第093060033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本要点依身心障碍者租赁房屋租金及购屋货款利息补助办法第十三条订定之。
二、申请人依本要点所申领之补助,并同政府其它法令规定之各项补助总额,每月不得超过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资。
三、同址房屋,不得同时为申请租赁房屋租金及购屋贷款利息补助之标的物。
四、本要点称家庭总收入,其应计算人口范围及收入计算基准,依社会救助法第五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要点所称同性质贷款或补助,其范围包括辅助人员贷款自购住宅利息补助、国民住宅之租金或贷款补助、劳工住宅贷款补助、低收入户房租补助、公教住宅贷款补助及其它相关政府补助。
六、本要点之房屋租金,系指身心障碍者及其同住扶养者,因无自有住宅而租赁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前项所称合法房屋系指领有使用执照之房屋或实施都市计划前兴建完成具有证明之房屋。
第一项所称同住扶养者,系指身心障碍者之直系血亲、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亲并与其同住之人。
七、本要点房屋租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单身家庭:按月每坪二百元,最高补助七坪,并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补助二百元,最高补助十二坪,并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补助二百元,最高补助十七坪,并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为上限。租金保证金、公共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不予补助,申请补助金额低于规定上限者,核实补助。
八、身心障碍者及其同住扶养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向云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申请房屋租金补助:
(一)设籍本县,领有身心障碍手册。
(二)租赁房屋位于云林县行政区域内。
(三)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标准二点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
(四)现未接受政府同性质贷款或补助。
(五)未获政府补助住宿养护费用。
(六)未住公有房舍或平价住宅。
九、申请房屋租金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租赁房屋租金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同住扶养者全户之户口簿正、反面影本或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三)申请人及其同住扶养者全户之所得税暨财产归户证明或低收入户证明。
(四)载明租赁房屋面积之租赁契约书影本乙份。
(五)申请人本人银行或邮局存折封面影本乙份。
(六)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
(七)切结书乙份。
前项第一款及第七款租金补助申请表、切结书由申请人向本府社会局领取。
十、申请人检具文件欠缺得补正者,书面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