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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9号
 大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的请示》(大价发[2000]1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二000年全省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的总体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方案。即:继续按照公有住房的竣工交付使用年份,实行差别租金;租金标准的平均水平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6元提高到1.76元。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仅一套现住公有住房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及《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的家庭等,继续实行减免政策。
  三、租金调整时间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请你市认真做好租金调整方案出台前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调租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元/月平米  元/月平米
  3类区  1.40
  4类区  1.30
  3类区  1.62  2.02
  4类区  1.51  1.91
  3类区  1.84  2.44
  4类区  1.73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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