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836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财政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集中支付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财政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费款支付之审核有关事项。
二、第二课:市库支票之签发有关事项。
三、第三课:管理信息系统,办公室自动化之整体规划、开发、推动、协调及有关事项。
第4条 本处置秘书、课长、稽核、课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含支付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秘书。
四、课长。
五、会计主任。
六、人事管理员。
七、其它经处长邀请或指定人员。
第9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请财政局备查。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