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环四字第0940041884号
一、订定目的台北县政府(下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台北县辖区内办理活动所悬挂之路灯杆旗帜,并美化县容景观,维护环境整洁,特订定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者,依废弃物清理法及广告物管理办法处罚之。
二、申请对象本原则所称路灯杆旗帜之申请单位系指:
(一)中央政府暨所属各级机关。
(二)台北县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暨其所属各机关。
(三)办理非营利公益活动之法人或团体。
前项第3款申请对象,应具与第1或第2款政府单位委托或共同办理活动之身分。
三、申请时间路灯杆旗帜之申请,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开始2周前向本府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提出,并由环保局于一周内核复。
四、申请文件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检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表格格式详如附件。
(二)活动计画书活动计画书应记载事项如下:
1.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及主协办单位。
2.路灯杆旗帜悬挂数量、期间、地点及其式样之草稿或样张。
3.主办单位活动负责人、联络人姓名及其24小时内皆得联络之电话或行动电话号码。
(三)路灯杆旗帜插设委托合约书或委托文件影本委托合约书或委托文件应含有路灯杆旗帜之插设、巡查、维护管理及拆除等要求及其违反效果之规定。
(四)申请单位依本规定2第2项提出申请者,应检附委托或共同办理之证明文件。
五、核准原则为维护环境整洁及县容美观,核准对象以宫灯旗为限,追风旗及布条等旗帜,原则上不予核准。
环保局于申请单位符合下述规定时,应就插设期限、地点、数量予以核准:
(一)路灯杆旗帜悬挂应符合:
1.材质:限用布质材料。
2.规格:长180公分(6呎)、宽60公分(2呎)为原则。并应于旗面正面右下角位置以2公分字格标示核准字号及施作插设旗帜之厂商名称。
3.位置:
(1)限于环保局核准路段之路灯杆上。
(2)悬挂旗面应与行车方向平行,但宽度在2公尺以上之分隔岛或安全岛不在此限。
(3)旗帜下端应离地面250公分以上。
(4)公车月台站区内或设有交通号志之灯杆禁止悬挂。
4.固定方式:采用灯杆旗帜框架固定,且不得使用胶带黏贴或有损坏灯杆镀锌表层之固定方式。
5.布面内容:活动主、承、协办单位、机关或个人之全衔、行号、职称、姓名、头衔、肖像等内容不得超过单张布面四分之一之面积,且布面内容应符合活动内容宗旨。
(二)核准期限:以15日为限,最多得于悬挂期限届满前3日提出展延1次。
(三)核准数量:
1.国际性、跨县市性、全县性活动,旗帜数量依申请活动之规模核准之。
2.区域性活动,旗帜数量不得逾四百面。
六、管理规范
(一)旗帜拆除时限:悬挂期满翌日中午12时前清除完妥。
(二)旗帜悬挂期间:
1.申请单位应派专人有效巡查管理,遇有倾斜、脏污、破损、脱落等情形,应即予拆除更新。
2.若经本局通知改善后,白天应于4小时内完成改善,夜间7时以后应于隔日上午10时前完成改善。
3.悬挂期间因路灯杆旗帜之悬挂而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时,由申请单位负相关法律及赔偿责任,环保局并得立即停止其悬挂并予以拆除,申请单位不得异议。
(三)申请单位经本局同意核准悬挂旗帜后应依相关规定悬挂,若经查未依规定悬挂者,本局得撤销其悬挂核准,依废弃物清理法相关法规处理。
七、考核规范申请单位悬挂路灯杆旗帜之执行情形,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台北县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暨其所属各机关,由环保局定期统计检讨优、缺点并签办奖惩。
(二)办理非营利公益活动之非营利性财团法人,定期予以统计及发布传播媒体外,并列入日后申请许可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