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0]第8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保证机构调整后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减少乃至逐步杜绝新的“插花”管理现象和“两漏户”的产生,现对新办、地址变更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实施实地审核确认等工作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办企业
㈠市局将新办企业的有关信息通过网上传递给各相关的分局。由该分局的征管科将接收到的信息资料下达到对应的查管科,由查管科按照事先设定在网上的固定格式和限定的期限完成对企业的审地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责任人签字后,由征管科返馈给市局征管处(税务登记办理处)。
㈡各分局征管科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将确定后的人员名单报到征管处。
㈢市局对各分局该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考核分局征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由人为原因造成管户交叉管理的,经抽查发现并核准后,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㈣实地审核工作流程
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通过方域网以名单形式下载到征管处目录下,各相关分局征管科接到名单后,专人负责,要求在限定限期内,由查管科实施实地审核、并填写《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调查审核表》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给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后通过广域网上传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进行消号处理和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㈤传输文件格式
⒈名单下载格式:(略)
⒉名单上传格式:(略)
⒊ ⑴下载和上传文件一律用word 97文件格式,例如:XX分局日期.doc。
⑵下载名单中的“下载日期”和上传名单中的“下载日期”要求填写一致,所有日期不得漏填。
⑶如果网络有故障,请用传真机按上传、下载文件传输格式进行传递。
㈥实地审核除按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外,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⒈根据下载名单提供的地址,要求按生产经营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税务登记原则(参见大国税发[1999]84号文件第二条)。
⒉审核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要相对的固定。
⑴对于纳税人自有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⑵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预交租费收据的复印件,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⑶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持与出租主签订的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将公正后的协议到所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⑷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在其租赁合同到期后,各分局征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其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㈦关于《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调查审核表》
⒈《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调查审核表》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置于广域网征管处目录下,各相关分局可从网上下载后根据需要打印使用。
⒉本表由实地审核人员如实逐项填写并签署意见,按级审批,征管科要在其意见栏签署结论,不得空项,“复查意见”栏由市局复查人员在抽查时填写。
⒊若经实地审核暂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查管人员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期缓办(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下载之日起25天),其间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对缓办的可暂不填此表,待复审后再填报,但要将审核情况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报给征管科,再由征管科上传给市局税务登记处,并在上传名单的“其他”栏说明情况。
⒋缓办的企业经过复审后,无论合格与否,都要将结果填表并上报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
㈧通知中规定的“限定期限”为自下载之日起15天,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可顺延一天。
㈨接到本通知后,各相关分局自行与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联系、商榷纳税人租用私人房地产协议备案事宜。
二、变更企业
㈠凡是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需办理地址迁移的纳税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后,应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和有关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将通过广域网将《管户变更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⒈原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将清理结果用《纳税人迁移报告单》及时上传(格式为:“XX分局迁日期.doc”)给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并填写《纳税情况一览表》做好移交资料前的准备工作。
⒉拟迁达地税务机关对地址变更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审核结果上传(在上传名单的其他栏注明“变更”字样)给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联系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㈡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根据上传的清理及审核结果,通知纳税人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㈢市局受理地址变更税务登记时间为每月申报期后、下个申报期前五日,即每月11日至25日。
㈣关于征税时间的划分,上月税款原则上由迁出局负责征收,当月税款由迁达地国税局负责征收。
㈤凡是纳税人登记项目发生改变且不需通过工商部门办理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