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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推荐大学毕业生赴境外培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加速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提高涉外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市政府决定,每年向外商投资企业推荐一定数量的大学毕业生赴境外培训。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赴境外培训人员的条件
  (一)已就业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已毕业1-2年的在职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急需的紧缺专业的已毕业1-2年的大专毕业生;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
  赴境外培训人员须具有本市户口和国家承认的学历,外语达到国家测试四级以上程度,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赴境外培训去向及方式
  赴境外培训人员经外商投资企业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派到本企业在国(境)外母公司或母公司在他国的分支机构培训研修。派出人员的企业以已经开工(开业)的企业为主,少数未开工(开业)的企业也可以派出。派出人员的企业中,工业企业应占70%,第三产业占20%,其他企业占10%。
  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培训对象后,应于3个月内派出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以上(特殊专业培训应不少于半年)。派出人员的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以提高被派出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主,不能变成劳务性派出。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推荐选派工作由市人事局、外经贸委、劳动局、外办等部门负责,市人事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推荐、选派的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选派计划。市外经贸委负责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人员选派计划。
  (二)组织报名推荐。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报名工作。报名采取自愿的原则,凡符合赴境外培训人员条件的均可报名;市人事局,外经贸委要根据选派计划向外资企业推荐。
  (三)赴境外培训人员的确定。市人事局、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面试,由外商投资企业决定派出人选。
  (四)办理接收手续。被确定赴境外培训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并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工的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在机关、事业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原身份)。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由市劳动局负责协调。
  (五)签订培训协议。市人事局代表市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派出培训的大学毕业生签订有关培训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办理出国(境)手续。市外办负责对赴境外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和涉外教育,并负责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七)回国后安排。派出人员在国(境)外培训结束后,派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优先留用,其他人员,可根据培训中的表现,由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

  四、其他
  (一)、派出培训的人员到国(境)外培训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二)、派出培训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给派出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企业一般企业员工的生活费用),并提供生活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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